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8号(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8号(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28号(关于进口奥地利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4〕28号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以下简称奥保护部)有关奥地利输华乳品(以下简称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规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允许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奥地利共和国乳品进口: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奥地利共和国联邦社会事务、卫生、护理和消费者保护部关于奥地利共和国输华乳品检验检疫要求议定书》。

  (四)《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二、允许进口产品

  输华乳品是指原产于奥地利,以牛乳、山羊乳和绵羊乳为主要原料加工而成,经适当热处理的食品,包括巴氏杀菌乳、灭菌乳、调制乳、发酵乳、干酪及再制干酪、稀奶油、奶油、无水奶油、炼乳、乳粉、乳清粉、乳清蛋白粉、牛初乳粉、酪蛋白、乳矿物盐、乳基婴幼儿配方食品及其预混料(或基粉)等。

 

  三、生产企业要求

  输华乳品生产企业经奥地利官方批准或注册,在奥地利官方的监督之下且符合中国和奥地利有关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向中国出口乳品的生产企业应当经中国注册,未获得注册企业生产的产品不得向中国出口。

 

  四、提供原料乳的奶畜要求

  为输华乳品提供原料乳的奶畜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来自符合下列条件的农场:

  1. 口蹄疫检疫限制已取消至少2个月。

  2. 农场未发生过牛瘟、裂谷热、牛传染性胸膜肺炎。

  3. 收集生乳时,农场过去12个月未因炭疽而受到检疫限制。

  4. 奶畜农场未发现布鲁氏菌病(Brucellosis)、牛副结核病(又称Johne's disease)、结核病(Tuberculosis)临床症状。

  5. 农场无小反刍兽疫、痒病和羊天花。

  6. 农场受奥保护部监管。

  7. 农场及其周边地区未因动物疫病按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和奥地利动物卫生法规规定而受到检疫限制。

  (二)动物没有饲喂过奥地利及中国禁止给动物饲喂的饲料。

  (三)执行奥保护部制定的奥地利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并要求企业对原料乳实施检测。根据国家残留监控计划和原料乳检测结果,输华乳品中的兽药、农药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不超过中国标准设定的最高限量。

 

  五、检疫审批要求

  奥地利输华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和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加工的调制乳,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六、证书要求

  输华乳品应随附奥地利官方签发的兽医卫生出口证书。

 

  七、食品安全要求

  (一)输华乳品应当符合奥地利、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二)如果向中国出口乳品的乳原料来自奥地利以外的国家(地区),应证明乳原料的产地可向中国出口对应的乳原料。

  (三)产品或原料乳采用下列加工工序之一:

  1. 最低温度132℃至少1秒的消毒程序(超高温UHT);

  2. 如果乳的pH低于7.0,采用最低温度72℃至少15秒的消毒程序(高温-瞬时巴氏消毒HTST);

  3. 如果乳的pH为7.0或以上时,采用HTST程序两次。

 

  八、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乳品必须用符合中国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外包装要用中文及英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品名、重量、生产厂名称、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储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内包装须符合中国相关规定,标签上应注明原产国、品名、企业注册号、生产企业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生产批号。

 

  九、存放和运输要求

  输华乳品从包装、存放到运输的全过程,均应符合卫生条件,防止受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染。货物装入集装箱后,应加施封识,封识号须在兽医卫生出口证书中注明。运输过程中不得拆开及更换包装。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4年3月6日